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镇**街**社**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6时36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浙EE6****重型半挂牵引车/浙E****挂重型平板挂车沿京福线杭州往湖州方向行驶至1384KM+900M(**镇***家园路段)路段时,与沿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吴兴S1***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3万元,其余损失已通过民事诉讼向保险公司主张,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信息、保险单、酒精测试单、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报警单、扣押凭证、发还清单、电动车备案查询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阳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书、车速鉴定意见书、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相;
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在人行横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人行横道上造成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敏强
代理检察员:李珊珊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居住地候审(187********)。
2、侦查卷2卷。
3、证人名单1份。
4、检补材料7页。
5、光盘1张。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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