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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20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余庆街道办事处****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南海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柯强,广东宏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介绍卖淫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徐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店担任保安员期间,在酒店客人需要嫖娼时,通过微信联系卖淫女子农某某、何某某后,将两人介绍给酒店客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收取200元/人次的介绍费。同年9月29日,民警经侦查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酒店抓获被告人徐某某,扣押其介绍卖淫用的OPPO手机一台。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允欢

检察官助理郁梦茜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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