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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博白县,户籍所在地:博白县**镇**村**队**号,现住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以前曾在南宁市帮他人发放招妓小卡片以获取报酬。2018年6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到金城江区找工作时,为牟利产生了介绍妇女卖淫的想法。之后徐某某在网上订制了招妓小卡片,并叫朋友黄泳和堂弟徐某某(未成年)(黄、徐两人另行处理)帮发放到金城江城区多家宾馆、酒店,同时徐某某联系上之前在南宁认识的卖淫女,让卖淫女到金城江,由他负责介绍嫖客,获取的嫖资则由他与卖淫女平分。从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6日被抓获时止,徐某某介绍了多名卖淫女在金城江城区卖淫,其中卖淫女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卖淫数十次,徐某某从上述三名卖淫女处获分成约47,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铁松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及证据目录壹份随文移送。

3.光碟肆张(讯问录像)随文移送。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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