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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45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住**乡**村**庄**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0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徐某某与微信昵称为“小某某”(另案处理)的女子合作介绍卖淫,由徐某某发放招嫖小卡片,待有嫖客联系其后,其再联系“小某某”安排失足妇女到嫖客约定的地点进行性交易,后“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报酬给徐某某。至案发,徐某某共非法获利18580元。公安人员于2020年5月30日在**镇**村**路**号店面门口将徐某某抓获,并缴获招嫖卡片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卡片;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何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1021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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