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河间市**镇**小区(户籍地河北省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是出租车司机。2020年,徐某某多次介绍拉载的男乘客到河间市**镇**路**足疗店(又名**养生馆)内嫖娼,从中获取该店老板崔某某(另案处理)提成200元。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犯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香敏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