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市,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介绍殷某某、张某华二名妇女在日照市岚山区多次卖淫。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殷某某、张某华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介绍他人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晓蕾
检察官助理:李琳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