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镇**村**组。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由被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与钟某某(另案处理)系老乡关系,钟某某在贵溪市**园开了一家名为“**烧烤”的烧烤店;邓某某在该店隔壁开了一家名为“**烧烤”的烧烤店。2019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徐某某在钟某某的店里吃烧烤并喝酒,期间,有一名顾客在“**烧烤”店先点单;而后,这名顾客又到隔壁的“**烧烤”吃东西,因此事,徐某某与邓某某发生争吵,之后徐某某被钟某某等人拉回到店里。随后,徐某某驾驶汽车撞击邓某某店前的摊位,将正在收拾摊位的被害人吴某某带倒,徐某某驶离现场;后徐某某又驾车倒回来撞击邓某某店前的桌椅;邓某某等人追上去想阻拦徐某某,徐某某驾车来回多次追逐、拦截、恐吓邓某某等人。经贵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头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被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邓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红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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