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5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号**幢**。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为发泄情绪,从其居住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长安锦尚城13幢2层出发,至该幢32层取走灭火箱中的一支灭火器,后从该幢顶楼天台处将该灭火器抛掷楼下,致使小区道路旁的绿化带内树枝被砸断。
2019年1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为发泄情绪,再次从其居住的13幢32层灭火箱中取走2支灭火器,至该幢顶楼天台处先后将灭火器抛掷楼下,又将顶楼放置的陶土花盆投掷楼下。其抛掷的一支灭火器砸到小区道路后喷洒出灭火粉末,另一只灭火器坠入小区道路旁绿化草丛,花盆坠入小区休闲区域。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物业秩序部夜间接报事记录表、高空抛物坠落点现场勘验图、接报警回执、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欧蓉蓉
检察官助理:常 歌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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