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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80********,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镇**大道**小区**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T****小轿车从兴义市****村行驶至****段时,因与他人车辆发生刮擦后蓄意报复社会便一路飙车追逐,当行至兴义市公安局大门入口处时,无故将在此等候进入单位办公由被害人陆某某驾驶的贵EC****轿车尾部撞坏。为继续泄愤,被告人驾驶车辆至兴义市桔山办上洒贡村环城东路**加油站内,无理向加油车辆驾驶员及加油站工作人员索要车钥匙无果后,扬言要将加油站毁掉,随即驾驶车辆两次加速撞向加油站内便利店,导致便利店玻璃墙及店内商品被毁坏。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8.38mg/100ml。经认定,被撞贵贵EC****车辆及加油站物品损失共计19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加油站物品损坏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证言:郑某某、黄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陆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车辆与他人追逐、飙车并随意冲撞他人车辆,后驶入加油站冲撞便利店,导致公私财物受损、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选贵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卷宗一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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