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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甘肃省**县,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甘肃省**县段**乡段**村**庄组**号。2019年4月4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2月至案发,潜入烟台开发区***站出站口女厕所、烟台开发区**商厦三楼北侧女厕所、烟台开发区**馆三楼靠近电梯处女厕所采取跟随偷拍、提前藏匿厕所偷拍以及利用手机软件进行偷拍的方式对不特定女性上厕所的隐私部位进行偷拍。被告人徐某某将偷拍及网上下载的共计70部左右淫秽视频通过百度网盘以每部15元或20元的价格出售给网友,共牟利人民币900余元。经鉴定,取证的徐某某百度网盘出售牟利的26部视频中有20部视频为淫秽物品,其余视频已被徐某某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波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预审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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