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胡同**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于2019年6月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5月20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手机号176****1267登录的微信获取一个昵称为幺妹儿 ˜(忙碌中),微信号为:WJ-jing****的微信身份,为获取非法利益,徐某某利用该微信号微信身份在其手机的微信群内、微信朋友圈内发送推广手机直播软件“抖阴直播”及其网络下载链接,推广“抖阴直播”二维码扫描加入下载,经对该“抖阴直播”软件平台内容下载的49部视频短片鉴定,均属于淫秽视频。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淫秽物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彩芳

孟宪玮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