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住满洲里市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2019年5月14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一次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满洲里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徐某某在满洲里市商贸中心W-23金阳光手机卖场内有伪造印章的行为,民警当场扣押43枚印章、印章模具204枚、笔记本电脑一台、激光刻章机一台。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无篆刻印章的许可资质下,伪造、买卖“甘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蓬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大同市新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等国家机关印章4枚”、伪造“满洲里市东山办事处怡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1枚、“呼伦贝尔市盛世康连锁有限公司盛世康大药房七十六号分店发票专用章 ”等公司印章3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6、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春武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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