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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90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1********,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户,司机。2017年8月31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张老师”(微信昵称,另案处理)能办理虚假的网络可查询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遂以每份600元的价格联系“张老师”,为多人办理虚假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2017年4月份,被告人向刘某某收取人民币2900元,为刘某某女儿刘某乙办理了加盖莘县教育局公章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2017年7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向刘某某收取了人民币6400元,为傅某某办理了加盖安丘市教育局公章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为王某某办理了加盖河池市教育局公章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2017年6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向张某某收取了2500元的费用,为张某某办理了加盖安丘市教育局公章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同年8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向张某某收取了5000元的费用,为其办理了加盖安丘市教育局公章的张某某、李某某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2017年6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向郑某某收取了2000元的费用,为郑某某办理了加盖安丘市教育局公章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2017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向苗某某收取了人民币3200元,为王某某、程某某办理了加盖安丘市教育局公章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2017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向王某某收取了人民币4000元,为王某某、李某某办理了加盖安丘市教育局公章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经安丘市教育局、莘县教育局出具证明,上述教师资格证与教师资格证认定证书的代码不符,上述证书虽加盖教育局字样的公章,均与其公章不符,判定为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视听资料;3、辨认笔录及照片;4、证人苗某某证言;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榕

2019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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