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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436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室。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10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徐某某在*******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投标等工作期间,为使***公司中标杭州市富阳区教育局2019-2021年度富阳区教育系统图书供货资格项目,利用软件伪造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20家左右的出版社的印章,用于相应的投标材料,提交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富阳分中心。后***公司顺利入围此次招投标项目。经查证,****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社、**出版社等4家出版社与***公司不存在业务关系,被告人徐某某向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富阳分中心提交的盖有上述印章的出版社委托书等4份材料上的印章均系伪造。被告人徐某某等人的行为导致该次项目招投标无效,需重新启动招投标程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伪造公司、企业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汪琰婷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原住处(13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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