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吉青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3********,汉族,中专文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住合肥市**商业广场**栋****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同日,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给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系***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公司负责人。2013年至2019年期间,为**分公司开展业务需要,徐某某安排分公司员工私自刻制了5枚***公司印章。为个人借款需要,徐某某本人私自刻制了2枚***公司印章。因资金周转困难,徐某某多次向多人借款,为顺利借到款项,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其出具给出借人的《借款合同》担保栏处或《情况说明》上,加盖了其私自刻制的***公司印章。具体有:1.2018年10月25日,出具给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2.2017年8月17日至2017年10月16日,出具给黄某的6张《借款合同》;3.2019年4月9日,出具给孟某某的《借款合同》。上述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及利息未能按约定期限收回后,向安徽省各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截止案发,***公司已被人民法院执行(扣划)的资金有人民币3,726,514.50元。
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所加盖在上述《借款合同》担保栏或《情况说明》上的***公司印章,均不是***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肖某某、高某飞、邹某、孟某发、许某豹、王某勇、张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单位法人黄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开展业务和个人借款需要,私刻了7枚***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破坏了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安平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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