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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152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号。2004年3月17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蒋某某(另处)、罗某某(另处)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同蒋某某(另处)、张某甲、陈某某四人合伙成立宜宾办事处,租用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在宜宾市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2016年8月,四人合伙承建了宜宾市南溪区第五中学**教育公租房,由被告人徐某某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为方便工程款划拨,被告人徐某某同蒋某某共同商议私自雕刻一枚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2016年7月18日,在未取得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授权的情况下,蒋某某安排办事处员工张某乙在网上雕刻了一枚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510100******的印章。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使用该枚伪造的印章加盖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向南溪五中借款20万元用于发放民工工资及给付材料款。经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借条上加盖的印章与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编号为:510100******的印章有本质上的差异。

后因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了公司印章,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11月7日到宜宾市南溪区**路**号**复印店找到罗某某(另处),在未取得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授权且未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80元的价格要求罗某某帮其伪造了一枚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510107******的印章。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向南溪五中出示了一张伪造的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书,并在该委托书上加盖了伪造的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510107******的印章,被告人徐某某凭借该份盖有伪造印章的委托书在南溪五中领取了60万元的工程款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和给付材料款。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委托书上加盖的印章与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编号为:510107******的印章有本质上的差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自己无权制作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的情况下,伪造了两枚四川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秀富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溪区看守所;

    2.案件卷宗4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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