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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镇**组**号,住本市小店区**街**村**号。2019年10月19日因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原**被告人徐某某因签署合同需要,未经审批报备私刻“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枚,后被总公司发现,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将山西分公司公章及私刻的“江苏金***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合同专用章”上交总公司。2015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指使他人伪造“江苏***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公章、“江苏金***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各一枚。经鉴定,《田森寇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安装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工程承包协议书》上的“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印章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文静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83505****。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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