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宿迁**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东路**小区**城**号楼**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因宿迁**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与扬州**建筑有限公司就建造师费用纠纷协商未果,后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他人以人民币96元的价格,伪造了扬州**建筑有限公司印章并制作虚假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解聘证明各4份,致使扬州**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三名建造师被转走。
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明涛
检察官助理:李培栋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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