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31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户籍在安徽省寿县**乡**村**队,暂住本市宝山区**村**号。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以不扣机动车驾驶证就能取回被交通委扣押车辆为名,介绍司机郭某某、王某某、叶某某与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并收取费用。张某某获取司机的身份信息、制作伪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该公文贩卖给郭某某、王某某、叶某某,由三人持该文书至上海市交通委案管中心取回被扣车辆。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路**弄**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承认明知张某某利用伪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帮助司机逃避扣证处罚,依然介绍司机郭某某、王某某、叶某某与张某某进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交易。
2.关联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及经其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通过被告人徐某某介绍,获得司机郭某某、王某某、叶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制作伪造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后贩卖给司机,帮助司机逃避暂扣驾驶证的处罚。
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出具的《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非法客运案件(个人)处理流程》《扣押决定书》《调查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限期接受公安部门处理通知书》《解除扣押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关联案件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王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及部分辨认笔录,证实郭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因为非法营运网约车被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处罚,后三人持伪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车取回。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办案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用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科浓
检察官:张婕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四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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