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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107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86********,汉族,文化程度专科,舟山市**客运轮船有限公司职工,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路**号**幢**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5日被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改变管辖至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同年7月9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应杨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帮助杨某某联系制售假证人员,以杨某某提供的其本人及其丈夫陈某某持有的两套房产信息为模板,先后两次联系制售假证人员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房产证书,并替杨某某转交制作费。杨某某通过自行提取、快递邮寄的方式取得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权证。后杨某某向钟某某、张某某等人借款,在无法还款时将伪造的房产证提供给钟某某、张某某等人。

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钟某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书上的印章印鉴与舟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提供的印章印鉴非同一。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产证复印件、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海滨

                                     检察官助理:唐晗羚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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