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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Z38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907******,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并临时羁押于浙江省建德市看守所,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孔某某找到明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并让明某某提供半身照片,使用该照片伪造一张姓名为“余某某”的临时身份证。同年11月6日,徐某某指使明某某冒充余某某,使用伪造的临时身份证,在安顺市车辆管理所内提供虚假的车辆贷款结清证明、登记证书遗失补领申请等材料,办理了余某某名下贵G****7号车辆的解除抵押登记、补领登记证书、档案提取等业务,成功将车辆档案从安顺市车辆管理所提走,并于次日在贵阳市车管所将车辆过户至吕某某名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贵GZ0567号车辆登记证书、余春联真实身份证复印件、伪造的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材料复印件、明琴琴办理车辆手续照片、车辆抵押贷款材料、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卡交易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蒋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孔某某、明某某、吕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徐某甲、王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以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光辉

检察官助理:肖艳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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