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住武汉市汉阳区**园**栋**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徐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园**栋**号家中,多次找微信号为k****的网友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十万条,用于打电话推销贷款。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园**栋**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在现场查获徐某某用于储存公民个人信息的电脑一台。经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网安支队民警对电脑中提取的数据进行去重统计,该电脑中存有徐某某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49258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扣押电脑、手机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材料、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3.《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4.搜查笔录;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讷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2张),补充材料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部分扣押物品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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