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96********,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019年6月1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下旬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许昌市东城区******的家中开办工作室,招募人员使用其从互联网百度贴吧联系的“卡商”等人处非法获取的公民银行卡信息(开户人姓名及银行卡号),在赌博游戏网站上注册账号从事赌博游戏从中获利。2019年6月11日该工作室被查处。经电子数据检验,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获取的公民银行卡信息经去重查证后共计5307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电子数据;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伟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电话:17516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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