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97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黄某某(已判决)向建设银行申领龙卡信用卡(卡号为48959203********)一张,后于2013年2月将该卡交由被告人徐某某使用,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期间持卡透支消费、取现,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01,065.68元。2014年1月28日该卡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联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建设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证人金某某的证言等书证,证实同案人黄某某向建设银行申领信用卡及该卡被透支消费、取现的情况。
2.建设银行出具的催收记录等书证,证实建设银行向同案人黄某某多次催收信用卡欠款,超过三个月其仍未还款的事实。
3.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同案人黄某某将涉案信用卡银行催收的事实告知被告人徐某某并要求其尽快还款,但超过三个月其仍未还款的事实。
4.关于所有款项使用情况说明及还款计划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将同案人黄某某申领的多张银行卡透支消费或贷款,用于归还其所欠赌债及高利贷的事实。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证实同案人黄某某案发后已退赃的情况。
6.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逮捕决定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起诉书等书证,证实我院对同案人黄某某以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及追捕被告人徐某某的事实。
7.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黄某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和恶意透支的本金数额。
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徐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傅 强
检察官助理 刘子银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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