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34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乡**村**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长安区长里村四队菜市场与锦业四路十字处,拾得被害人李某甲丢失的交通银行卡一张(背面写有取款密码)。同年1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高新区阳光天地建设银行ATM自助取款机一号机上,使用李某甲的银行卡及密码取走人民币16500元。2019年11月13日,徐某某被抓获归案。破案后,已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账单、领条、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赔,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鲲鹏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