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74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东至县**乡**村**号。2014年10月22日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巴拉巴拉”、“balabala”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找人代加工的童装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后通过淘宝网向他人出售,非法经营数额合计4175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退赔6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及发还清单、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 搜查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合计41755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宓静叶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88*******;
2、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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