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9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取“3M”品牌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租用本市花都区新和五队南二巷1号作为生产点、花都区新和十一队东十三巷2号作为仓库,雇请钟某某、余某甲、余某乙(均另处理),利用他人提供的制假原材料,采取组装、包装等方式,加工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3M7502防护面具、3M6200防护面具、3M720P呼吸防护套装、3M620P呼吸防护套装产品。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57,910元。
2019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徐某某以及雇员钟某某、余某甲、余某乙,并当场查获假冒“3M”品牌注册商标的3M7502防护面具4600包、3M6200防护面具4700包、3M720P呼吸防护套装200包、3M620P呼吸防护套装150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八张。
3.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面具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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