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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68********,汉族,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学文化,系**建设有限公司安全质量部副部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村**栋**单元**室,现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4日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通过QQ群下载大量“法轮功”媒体诋毁国家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宣扬“法轮功”的视频及文件,后通过QQ传送的方式向同事李某甲、谭某某、李某乙、陈某某传播视频和压缩文件140个、图片文件8个;通过U盘拷贝的方式向李某甲传播视频15个,播放总时长285分50秒;在QQ空间、日志发表文章、音视频日志共26篇,总浏览访问量达603次。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经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李某甲、谭某某、李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法轮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凯

检察官助理:叶岚青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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