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84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乡**村**组(以上情况系自报)。2017年12月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3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中山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20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2月25日、4月2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3日晚上9时5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乘坐同事张某某(另案起诉)醉酒后驾驶的粤X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东升镇东成路15号对开路段处时,遇交警查车,被告人徐某某在张某某的指使下与其调换座位,随后被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在公安机关调查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张某某涉嫌犯罪,而为其冒名顶替、做假证明包庇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张某某触犯危险驾驶罪,而为其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 年5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7201****)。
2、本案案卷三册,附卷光盘一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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