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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民权县**镇**村委*****号,住民权县**路与**路交叉口路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0日18时42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御捷牌电动四轮车在民权县城沿****由西向东行驶至**医院门口时,与行人海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海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徐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检测: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6mg/100ml。经鉴定御捷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交通事故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单、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保证人信息单、现场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海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海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图、照片);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永忠

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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