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现住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3时1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沿新河南路由江店往梅山方向行驶,行至梅山镇新河南路路段时,被交管大队梅山执勤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徐某某酒精含量为88mg/100ml。后民警将徐某某带至金寨县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液样本两份。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雯
检察官助理:姜希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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