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06日22时16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云******的黑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昆明长水国际机场长港路与东一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52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徐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72.52mg/100m1(乙醇/血);2.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仇万铮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916****;
2.案卷材料1册,散页5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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