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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安徽省**建筑公司水电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号,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1时37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天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河路交口附近处时,被交通民警在现场依法查获归案。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对徐某某所提取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裘晓薇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路**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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