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路**巷**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路**小区**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00时40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电机号:12020******,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沿英德市富强路自西往东行驶至富强路艺蓝幼儿园门口路段时,与左转弯由罗某某驾驶粤RSG***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徐某某驾驶车辆再碰撞到停在路边湘MHM***小型轿车。事故造成徐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徐某某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38.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与事故对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执行方式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科威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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