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Q360BF号中型仓栅式货车,沿2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神山镇和庄村限速路段时,追尾李某某驾驶的鲁Q281T7号五菱之光面包车,但徐某某未停车继续行驶,后被五菱之光车主焦某某拦截。被告人徐某某对追尾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徐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88.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申昊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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