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21982********,朝鲜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吉林省图们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街**委**组** ,现住北京市怀柔区**镇**小区**号楼**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1月5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张凤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京M****7)在北京市怀柔区**小区**内由北向南行驶时,单方撞到小区内的公共设施,造成车辆及小区内的护栏、灯杆、树木等物品损坏,后驾车驶离现场,行驶至本区三得盛洗车房处。经鉴定,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1.6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20时许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对小区损坏物品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小区管理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张某某证言;3.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调查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现场照片、谅解书、华欣园A区维修报价单;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飞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及光盘6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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