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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95*******,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大石乡**村**组**号,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家园**号楼**单元**号。2015年11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阿克苏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温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凌晨2时24分,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车号为新N521**的黑色大众朗逸小型轿车,载乘彭某某、张某某、殷某某、刘某某等四人从阿克苏市多浪河二期金桥名苑到温宿县乐美佳苑,途径温宿县学府路段时,被温宿县公安局民警查获。随后,公安民警将其带至温宿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4257号鉴定,徐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44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生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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