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上饶市广丰区人,木工,身份证号码:36232219**********,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霞峰镇方村村井头***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浓度:296.22mg/100ml)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从广丰区兴旺名都出发经芦洲大道准备返回广丰区霞峰镇方村井头家中。当日晚上21时30分许,途经芦洲大道广丰区兴旺名都“宴汇饭店”门前附近路段,因驾驶车注意路面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致使二轮摩托车车头碰撞到对向前方从芦林往大石方向由韩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靠右侧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后面搭载纪菊英)车头,造成韩某某和纪某某两人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徐某某因饮酒驾车逃避公安机关的法律制裁,弃车逃离现场。经认定,本起事故中,徐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韩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纪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前科信息;(2)归案经过;(3)徐某某强制处罚凭证;(4)纪某某疾病诊断证明;(5)血样提取登记表;(6)送达回执;(7)现场图;(8)现场照片;(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0)韩某某个人信息;(11)纪某某个人信息;(12)驾驶人信息查询。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296.22mg/100ml,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归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远荣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附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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