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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栋**镇**村委**组**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在姚安县栋**镇**村路段倒车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云******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家裕

检察官助理:夏瑞琳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姚安县栋**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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