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初中毕业,**烧烤饭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住**小区**栋**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凌晨1时17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苏C****8黑色**牌小型轿车,在固始县红苏路与中山大街交叉口,被固始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在案发当天凌晨1时40分,提取的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3.4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单;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永生
检察官助理:张远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3页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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