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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号,2019年1月2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5时57分,徐某某酒后驾驶皖S8****号小型轿车,从胡集街上行驶至利辛县阚疃镇吕台大桥西侧处,发现有执勤民警查车,将车停下后弃车逃跑一百多米被执勤民警抓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兰军

检察官助理:汝海龙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乡**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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