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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20〕199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78********,汉族,高中文化,系合肥市**售楼部大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公寓****单元**室。2019年3月11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3时55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肥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一环路交口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现场查获归案。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某所提取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裘晓薇

2020年11月5 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公寓**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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