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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7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幢**室,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公寓**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7月0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2日21时52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望江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智路交口西侧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 证人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绕远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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