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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和县**镇**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牌号皖******号小型轿车,从和县腰埠街道驶往和城,行至和州路桃花桥加油站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抽取血样等视频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婷婷

检察官助理:印晓炜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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