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7********,汉族,大学文化,安徽**雨具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枞阳县**镇**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同吴某某、陈某某、尔某某、吉某某、阿某某等五人在枞阳县城**路烧烤店喝酒、吃夜宵,夜宵结束后徐某某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载着吴某某、陈某某、吉某某、尔某某、阿某某行驶至枞阳县**镇**村**组路段时,驶离路面,碰撞路外土坎,造成徐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吉某某、尔某某、阿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枞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于2020年5月14日分别与5名被害人签订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5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资格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吉某某、阿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5.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正祥
检察官助理 杨 红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枞阳县**镇**路**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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