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街**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3时12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皖K1B***蓝色货车沿界首市光武南街自北向南行驶,至许庄路段时,与前方黄某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撞向路边李素勤家房屋,致电瓶车黄某某及乘车人王某某、郝某某受伤、房屋受损。界首市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王某某、郝某某、李某某无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甲、许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现场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文莉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界首市**镇**街**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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