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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13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1时30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皖******号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兰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2019年12月6日经安徽省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查获现场及抽血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洁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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