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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3********,高中文化,现住址(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4时许,赵某某驾驶浙C*****号牌小型轿车沿果子园乡白果村九斗冲组村道由九斗冲往白果方向行驶,行至九斗冲组村道与白果村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沿白果村道由白果村往斑竹园方向行驶的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民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查获徐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查获经过、驾驶人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赵某某、肖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丛彬

检察官助理:姜希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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