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公刑诉〔2017〕55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20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党员,现住新泰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5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面包车从新泰市**村出发,途经**镇**村**村,行驶至新泰市**首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经鉴定,其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5mg/100ml,徐某某对该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后经重新鉴定,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10月14日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强
冯晨光
2017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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