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庄街道**楼**村**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客”牌电动三轮车沿曹县**路由北向南行至**路***庄路段时,与沿**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牌轮式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被告人徐某某受伤。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经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生
检察官助理马文娟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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